农村自建房工人摔伤,房主该赔钱吗?
01案情简介
2023年6月,李某勇将自建一层农房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满某月。次月,李某权经介绍到工地做工,首日即从湿滑脚手架摔下,致双足跟骨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。事发后李某勇垫付部分医疗费,但三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,李某权遂将李某勇、满某月共同诉至法院。
一审法院认为:李某权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担责30%;包工头满某月未提供防护措施担责50%:定作人李某勇未审查施工安全条件担责20%,判赔2.5万余元。李某勇不服上诉,二审法院推翻原判,改判其不承担责任,满某月赔偿比例升至70%。
02盖特律师事务所办案经过
二审法院的核心在于严格把握定作人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:
1、承揽关系定性
李某勇与满某月系承揽合同关系,依据现《民法典》第1193条,承揽人自身或第三人受损,定作人原则上免责。
2、过失审查三要素
定作人李某勇担责需存在定作、指示或选任过失:
定作内容:农村自建一层住宅无特殊危险性,未超出合理范围;
施工指示:无证据证明李某勇强令雨天施工或干预具体作业;
选任资质:法律对两层以下(含两层)农房承建方无资质强制要求,选任无瑕疵。
3、劳务关系定性
满某月自主安排施工,与李某权形成劳务关系,依据现《民法典》第1192条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满某月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事发时:
脚手架无防滑措施;
未提供安全绳、防滑鞋等;
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。
03办案结果
而李某权作为提供劳务一方,在从事高处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。


QQ客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