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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的三大原则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5-07-26 10:49:42点击:
前段时间网上吃瓜曝出一个事:某男保安在夜班期间,漫漫长夜无聊,恰好女朋友去找他。在值班室“二人颠鸾倒凤、不知天地何物”,期间该男员工因“过度兴奋”导致的心源性猝死。家属欲申请“工亡”赔偿?问:该名男员工是否属于工亡???
首先,盖特律所的小编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这里边有三个很重要的点:工作时间、工作场合、工作原因。那么在处理工伤案件的时候,该如何正确看待“三工”原则呢。
通常不认定为“工作原因”的包括以下情况:个人原因/私事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处理与工作完全无关的纯个人私事(如私人会客、处理个人恩怨、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)而受伤。故意犯罪/醉酒吸毒,因故意犯罪、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(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排除)。因自残或者自杀行为导致伤亡(同上)。因个人健康原因(如自身疾病发作)导致的伤害,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后身故,在非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身故等,不认定为工伤。其他例外情况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其他应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(如职业病、抢险救灾、突发疾病身故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、等),此类型工伤认定不完全受限于严格的“三工”限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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